牡丹亭遇上高跷、木偶国潮创新具有独创性吗?KOK全站首页

  成功案例     |      2024-03-07 20:21

  KOK全站首页“情不知所起,一往而深。”因情成梦,因梦而死,为爱而亡,亦能为爱而生,曲折的故事情节、浪漫的特色光彩,让《牡丹亭》成为一出活跃在中国戏曲舞台上四百多年之久的经典剧目。

  近年来,随着公共空间表演越来越火爆,“杜丽娘”与“柳梦梅”们以各具特色的艺术形象走出传统剧场舞台,走进现代生活,走近人们身边,以更加鲜活和现代化的形象构筑出别样的文化风景线。

  然而,提取传统艺术元素进行再创作的表演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活跃在街头巷尾、旅游景区、各类艺术节上的表演活动被大肆“借鉴”甚至原样搬用,原创者又该如何维权呢?

  2021年3月18日,艾克斯文化公司与达不溜公司签订合同,约定2021年4月1日在Y旅游公司经营的游乐园中演出三场《寻找牡丹亭》,每场30分钟。合同签订后不久,达不溜公司即以相关演出取消为由解除了与艾克斯文化公司签订的合同。

  2021年4月,艾克斯文化公司发现Y旅游公司主办的“江南文化戏曲节”连续多天出现了名为“寻找牡丹亭”的表演节目,演员的服饰、妆容、演出内容乃至宣传文案和图片都与自己的高度相似,现场图片还在多家网络媒体传播。

  《寻找牡丹亭》不仅是对传统艺术的创造性继承,更是中西结合的一种尝试,偶师踩着西式建筑高跷,“杜丽娘”需要模仿提线木偶的体态和动作,由此形成的视觉效果如同现代舞中的机械舞,与传统戏曲有显著区别。

  木偶唱昆曲由来已久,真人木偶也是广为流传,表演中的杜丽娘人物造型早已固化,把本身就不具有独创性的传统表演形式简单结合在一起,显然也不具有独创性。

  涉案节目《寻找牡丹亭》是将昆曲、高跷、提线木偶三种艺术表演形式组合在一起的表演节目,本案最大的争议正是在于,将中国传统艺术与其他艺术形式组合起来的表演节目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新作品、新技术,而传统文化艺术领域的创作很多以进入公有领域的文化艺术成果为基础,经常面临独创性不足的质疑。但是,将传统文化艺术表演形式进行组合的创作,并非即当然不具有独创性。

  《寻找牡丹亭》是以昆曲表演形象为基础,与提线木偶、高跷进行了组合,在具体的形象塑造上充分融合了具有现代色彩的元素,例如提线偶师的角色造型,整体为白色装扮,以宽大头罩遮盖面部,脚踩细长西式机械高跷而非中国传统木质高跷,形象高大神秘。

  演出时,需要由提线偶师脚踩高跷与戏曲演员配合演出,凸显出命运对角色的操控感,形成视觉冲击和美感。

  整体而言,《寻找牡丹亭》呈现出了与中国传统文化艺术不同的审美价值,创作者对整体表演形象的构思与塑造,以及对具体人物、道具的设计方面均有独到设计,表演艺术造型体现为一种动态的形象,可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表演在形象设计上,同样使用了提线木偶、高跷以及昆曲戏剧角色杜丽娘的组合,提线偶师的造型也仅有细微差别,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侵权表演还使用了与涉案作品相同的作品简介及演出照片。

  综合全案事实,特别是结合被诉侵权表演的具体形式以及网络宣传情况,法院认定主办方Y旅游公司以及被诉侵权表演具体组织方达不溜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侵害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展览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酌定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万元。判决后,被告两公司已履行完毕。

  当优秀传统文化艺术成果与现代元素相结合,往往能有力推动非遗传统文化在当代语境下进行多样化表达,同时迸发巨大的商业价值。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非遗文化工作者在不断尝试兼收并蓄、博采众长,从而实现行业的创新性发展和创造性转化。例如,在我们苏绣行业,绣娘会将苏绣元素进行现代化演绎和场景化运用,融入台灯、耳机、手表等实用衍生品,与影视剧、网络游戏联动,使其在更多元的市场环境中绽放光彩。

  涉案作品“寻找牡丹亭”结合了昆曲与来自欧洲的公共空间表演艺术,又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与西方现代文化碰撞交融,在保留内在文化价值的基础上,通过新的表演形式焕发出新的审美价值和商业价值,对于当代年轻人也更具有吸引力。节目的创作和传播,不仅赋予传统戏剧新的生命力,也让多彩繁荣的民间艺术永续华章,更有利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充分体现了对传统文化领域创作人员及其成果的尊重,对于提升传统艺术工作者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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